新闻资讯
News
联系我们
合肥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电 话:138-5698-8331
电 话:180-1990-6710
邮 箱:1578196994@qq.com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46号繁华里11幢1703
“海龙王”商标注册受阻“海王”
发布时间:2012-05-07 阅读次数:2439
制药行业的“二王”之争日前一审有果。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依据两件在先注册的“海王”相关商标,在行政诉讼一审之中成功阻击浙江万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海龙王”商标。
据介绍,申请号为第3574298号的“海龙王”商标由浙江万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3月进入初审公告期。2005年6月,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了其在先注册的相同类别商品上的第665346号“海王NEPTUNUS及图”商标和第3006638号“海王”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商标局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与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公司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裁定“海龙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属于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裁定“海龙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商标异议行政诉讼审理认为,商评委的裁定关于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正确;浙江万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虽称被异议商标系对第1664430号“海龙及图”商标的防御性注册,但该理由不足以构成应当依法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充分依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会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据介绍,申请号为第3574298号的“海龙王”商标由浙江万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3月进入初审公告期。2005年6月,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了其在先注册的相同类别商品上的第665346号“海王NEPTUNUS及图”商标和第3006638号“海王”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商标局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与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公司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裁定“海龙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属于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裁定“海龙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商标异议行政诉讼审理认为,商评委的裁定关于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正确;浙江万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虽称被异议商标系对第1664430号“海龙及图”商标的防御性注册,但该理由不足以构成应当依法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充分依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会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以原创、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客服。电话:138-5698-8331。
本站全力支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的“极限化违禁词”的相关规定,且已竭力规避使用“违禁词”。故即日起凡本网站任意页面含有极限化“违禁词”介绍的文字或图片,一律非本网站主观意愿并即刻失效,不可用于客户任何行为的参考依据。凡访客访问本网站,均表示认同此条款!反馈邮箱:1578196994@qq.com。
上一篇:“小巨人”商标挑战“巨人”
下一篇:不是所有“公子”都叫“花花公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