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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字号被人注册了商标,注册者竟是离职员工。中山一家公司据此将前员工李某标告上法庭,法院一审确认李某标侵权并判令其赔偿前东家2万元。李某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记者17日获悉,该案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2008年7月,李某标与人共同在中山小榄镇成立了一家金属制品公司,主营加工、销售五金制品,2011年,该公司注册商标名为“帝光”。
巧合的是,李某标两年前工作的公司名称中就含有“帝光”二字,“帝光”也是该公司的字号。这家帝光公司于2004年成立,其生产的汽车灯具曾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3年5月,前东家帝光公司将李某标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李某标停止使用“帝光”商标,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标不仅注册的商标名与帝光公司的字号完全一致,经营的商品也与后者的经营范围相似,且两家公司都在同一镇区。因此,李某标具有明显攀附帝光公司知名企业字号的意图,侵犯了对方在先的“帝光”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法院一审判李某标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帝光公司赔偿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万元。
判决下达之后,李某标因不服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帝光公司的“帝光”字号属于在先权利,在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方面的问题时,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据此,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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