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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装机360”注册未果
发布时间:2014-07-15   阅读次数:2478

    作为我国知名的互联网和手机安全产品及服务供应商,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因其提供高品质的免费安全服务而受到网民追捧。近期,奇虎公司欲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装机360”商标遇阻。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纸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原驳回复审决定得以维持,即对奇虎公司“装机360”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2011年6月,奇虎公司申请注册第9650687号“装机360”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但因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装机公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和“360SERVICE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而遭驳回。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3182796号“装机公社”商标,于2002年5月21日由四川成都道洋电脑超市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该商标因到期未续展,现已无效。

  引证商标二为国际注册第763337号“360 SERVICE及图”商标,由日本东京电子有限公司(TOKYO ELECTRON LIMITED)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设备与仪器等商品上。

    奇虎公司认为,引证商标一未续展已被注销,不能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虽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之处,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不属于近似商标标志。在商评委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奇虎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360”,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360”相近,属于近似的商标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设备与仪器等商品相同,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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