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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高露洁等品牌注册商标 七被告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3-08   阅读次数:2054

    近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七名被告人李某骥、李某政、龙某辉、李某某、何某某、李某胜、李某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李某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李某政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其余被告人龙某辉、李某某、何某某、李某胜、李某康等均被判一年半至一年的徒刑(缓刑)和相应罚金。

2013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骥与一名绰号为“孙总”(另案处理)的男子经商量后,决定在广西玉林市设立生产假冒品牌牙膏的制假窝点,由“孙总”负责从广州市提供生产假冒“高露洁”、“Colgate”、“佳洁士”、“Close up”、“黑人”等品牌的牙膏液、牙膏瓶、外包装盒子、牙刷等材料,由被告人李某骥负责在玉林市寻找合适的制假窝点,聘请工人生产假冒品牌牙膏、牙刷,生产出来的冒牌牙膏、牙刷再发往广州,由“孙总”负责销售。2013年3月至9月7日期间,被告李某骥根据事先的计划安排,未经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好来化工(中国)有限公司、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租用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五联村小学附近谢某的房屋一楼作为生产假冒上述公司品牌牙膏的生产窝点,租用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五联村黄某秋住宅一楼、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陈某涛住宅一楼作为储藏制假产品的仓库,并纠集被告李某政帮忙运输成品和原料,纠集被告人龙某辉、李某某、何某某、李某胜、李某康等人帮助生产假冒品牌牙膏、牙刷,之后将生产出来的假冒品牌牙膏、牙刷通过货车发往广州给“孙总”销售。2013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骥、李某权、龙某辉、李某某、何某某、李某康、李某胜等人在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陈某涛住宅一楼处往两辆货车装戴假冒品牌牙膏时,被北流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扣押到一批包装成“高露洁”、“Colgate”、“佳洁士”、“Close up”、“黑人”等注册商标的假冒牙膏、牙刷成品及制假冒品牌牙膏的原料。经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好来化工(中国)有限公司、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检查核实,被公安民警扣押到的该批牙膏、牙刷均为假冒上述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被扣押的牙膏、牙刷价值为1142566.8元。


    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骥、李某政、龙某辉、李某某、何某某、李某胜、李某康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李某骥、李某政、龙某辉、李某某、何某某、李某胜、李某康共同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共同犯罪。李某骥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协调的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被告人龙某辉、李某某、何某某、李某胜、李某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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