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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ke”商标被撤销 摩拜公司能成功注册吗
发布时间:2017-10-26   阅读次数:2429
     近日,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摩拜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两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法院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两案因涉及共享单车行业中的“mobike”商标而引发广泛关注。

  据了解,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指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自行车、后视镜、自行车、脚踏车车头等商品上的第16499988号“mobike”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一)与第6432905号“MBIKE”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88896号“Mobiky”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指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的第16500838号“mobike”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二)与第8142723号“Mobikey”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诉争商标一和诉争商标二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摩拜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决定,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摩拜公司认为,两案中的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字母字数、读音、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两案诉争商标经摩拜公司大量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同时,摩拜公司指出两案的各引证商标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撤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案的各引证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相关撤销公告已发布,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一和诉争商标二的在先注册障碍。

  基于此,对于两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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